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維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君聖
訴訟代理人 洪濬詠
律師
被 告 億峰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
諭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汪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五年度上字第三三號請求
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及同段2385、2386建號即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349號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有
租賃契約存在,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租金等語
。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4日改選董、監事之股東會
決議違法,陳君聖
非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無權代理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且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租賃契約存在等
語,資為
抗辯。
四、
經查,原告於103年9月1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陳君
聖、莊明山、謝文祥為董事、謝菊櫻為
監察人,
嗣訴外人謝
文峰、謝宗穎、謝淑娟、謝博雅(下稱謝文峰等4人)主張
原告該次股東臨時會有瑕疵,已向本院提起訴訟,先位聲明
請求撤銷該次股東會決議,
備位聲明請求確認該次股東會決
議無效,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559號審理,且於104年11
月5日判決
駁回謝文峰等4人之訴,謝文峰等4人提起
上訴,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字第33號審理中。
是以,陳君聖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是否經合法代理,顯然端視前開民事訴訟之結果而斷,
而前開民事訴訟既未終結,為避免裁判結果相互矛盾,本件
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原告固主張停止訴訟程
序將使其受有延滯之不利益
云云,
惟本件審理
迄今,原告就
陳君聖是否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乙節,僅提出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1559號判決影本為其依據,就此爭點尚待兩造進行攻
擊、防禦,而前開民事訴訟已進入二審程序,待其終結應不
至造成本件訴訟延滯,亦可避免裁判歧異,是原告
上開主張
,並非可採,
附此敘明。
五、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