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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304,7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5,5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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