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琮閔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94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4,304,7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65,50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