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楓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良
一、原告因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曾
聲請對
被告華聖青果行
即江華特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華聖青果行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294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95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納,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對被告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狀之內容表示意見,並註
明是否同意移付調解,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