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杰揚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抵押
債
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2日104 年度訴
字13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2,225元,
惟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