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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寄託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心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林竹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胡美燕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6 2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 3,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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