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竹心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林竹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胡美燕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36
2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3月8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
3,6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