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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勝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5,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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