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勝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憶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5,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