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存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鑫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965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