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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高琪系統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鑫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96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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