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5號
原 告 泉億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河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國鼎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958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
0,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