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54號
原 告 金連盈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昌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洧晟工程行即陳恩渝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街○○號9樓,而被
告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亦以書狀
抗辯本院無管轄權,按之
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
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