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福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64元,
惟其於106 年8
月23日提出民事變更起訴聲明狀,將原請求之3,359,07元及相關
本息,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3,368,925 元及相關本息。依
擴張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算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
上開裁判費,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