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蔡添基       蔡春梅       蔡添福       蔡語庭       蔡淨宜 上列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揚銲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聖聞 被   告 揚銲鋼構銲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聖聞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被   告 鄭哲學即襄億鐵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於庭期前十日提 出書狀載明請求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