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號
原 告 蔡添基
蔡春梅
蔡添福
蔡語庭
蔡淨宜
上列5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 告 揚銲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聖聞
被 告 揚銲鋼構銲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聖聞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曾平杉律師
被 告 鄭哲學即襄億鐵工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原告請於庭期前十日提
出書狀載明請求
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