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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碩堂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及家保電子遊戲場業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   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8,4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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