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09號
上 訴 人 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碩堂
一、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及家保電子遊戲場業間請求返
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所為
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8,4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