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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一、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頂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 8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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