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
上 訴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建廷
一、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頂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不完全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
判費,
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命補正。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2, 8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