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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33號 原   告 榮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庄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因原告具狀 提起追加之訴,追加請求被告應將原告交付之1642件KRS167306B K-8S產品工件返還與原告(見本院卷一第128頁),然就原告上 開追加之訴部分,並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追加訴狀載明訴訟標 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上開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1642 件KRS167306BK-8S產品工件之總價值),並該訴訟標的價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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