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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凱達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學 送達代收人 吳政衛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南科分公司支付命令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5,151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80,9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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