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凱達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學
送達代收人 吳政衛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南科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5,151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80,9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5,151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
繕本,逾期
未補繳及補正,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