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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凱達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學 送達代收人 吳政衛 被   告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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