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告 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宏駿
被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
一審
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
聲明異議狀未
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提出完整之
答辯狀及
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
納被告之
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