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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18號 原   告 鴻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被   告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84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昇源營造有限公司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聲明異議狀未   附理由,無從進行審理。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提出完整之答辯狀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得不採   納被告之抗辯,而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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