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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4號 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田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正 上訴人即被告 王智銘        蔡文智 前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郭群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 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506元(計算 式:70,917元+44,392元+3,000,000元+402,906元+252,291 元=3,770,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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