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
法定
代理人 楊明富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被 告 有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好
被 告 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玉鳳
被 告 祐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丁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2號訴
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6年2月8日裁定命在該請求修繕費用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
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92號民事案件
業已終結,已據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依
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