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耿賢
被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江國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1,589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三、被告應提出
答辯狀1件(應詳述理由)及
繕本1份。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