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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0號 原   告 兆鑫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耿賢 被   告 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江國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安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 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1,58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1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01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被告應提出答辯狀1件(應詳述理由)及繕本1份。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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