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上列原告與
被告華建機電有限公司、盧承逸、盧愉樺、盧存貴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
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
7,316元,應徵
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