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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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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建機電有限公司、盧承逸、盧愉樺、盧存貴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 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 7,316元,應徵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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