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瑜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邵麗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寧
王祥全
一、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然並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
二、
經查,有關
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1,480 元。另有關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
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
本件上訴人此項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瑜舍大樓之
水電管線竣工圖,核其性質
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
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基上,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