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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瑜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邵麗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詩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寧       王祥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二、經查,有關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1,480 元。另有關上訴聲明第三項部分,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本件上訴人此項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瑜舍大樓之   水電管線竣工圖,核其性質乃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此財產   權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 萬元。基上,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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