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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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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鋐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宏 上 訴 人 杜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189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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