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鋐宇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宏
上 訴 人 杜美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1893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6,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67,4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