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 告 李俊田
永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蔡文智
梁秀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
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