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城維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侑璇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