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龍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城維聰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侑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