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戴美蓮 兼特別代理人 郭怡璋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秦偉智、 南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 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