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號
上訴人即原告 戴美蓮
兼特別
代理人 郭怡璋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秦偉智、
南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
提起上訴,
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4,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