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揑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佳昆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被 告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