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揑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昆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