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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雅迪斯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雅迪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127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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