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39號
原 告 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萬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
被告雅迪斯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雅迪斯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
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6,127元,應徵收第
一審
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78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