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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昱勝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慈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49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2,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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