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楊志河
被 告 富盈農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莊阿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於104年3月31日裁定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