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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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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起訴狀(含附表及原證 1至18)五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共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良通營造有限公司、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升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等六人,惟僅附繕本 一份,尚欠缺五份,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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