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進
以上原告與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含附表及原證
1至18)五份,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按當事人提出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
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共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進財工程有限公司、良通營造有限公司、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升陽電氣工程有限公司等六人,
惟僅附繕本
一份,尚欠缺五份,與
上開規定不合,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