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北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呂黃麗華
上 訴 人 呂青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品肉鬆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957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