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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聖有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新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450元,應徵裁判費 3萬50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 萬2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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