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 告 聖有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新建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力全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獲准,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萬450元,應徵
裁判費
3萬502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
萬2元,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