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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高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 決(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其中本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00元,反訴部分為2,873,522元, 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44,268元,故本訴及反訴部 分之上訴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1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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