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高香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士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生技三廠間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
決(本訴及
反訴)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其中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000元,反訴部分為2,873,522元,
應分別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4,865元、44,268元,故本訴及反訴部
分之上訴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133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