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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2,427元, 並已繳納裁判費8,480元。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1日、104年12 月30日分別具狀追加請求254,774元、96,007元,追加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1,123,208元(計算式:772,427元+254,774元+96, 007元=1,12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 繳納8,4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0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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