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勝威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翰霖
訴訟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72,427元,
並已繳納
裁判費8,480元。
惟原告於民國104年9月21日、104年12
月30日分別具狀追加請求254,774元、96,007元,追加後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1,123,208元(計算式:772,427元+254,774元+96,
007元=1,12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
繳納8,4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70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