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大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756元,應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