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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大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75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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