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大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綢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96號給付工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5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