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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大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鎮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 第96號給付工資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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