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楊明勳及其選定人、侯孜蓉等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011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1,584元,
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