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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造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春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 訴人即原告楊明勳及其選定人、侯孜蓉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011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584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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