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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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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琪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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