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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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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務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加榮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286,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62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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