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原 告 欣翔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元甫
訴訟代理人 張婷婷
律師
被 告 趙瑞瑛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提起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理由欄關於「趙瑞英」記載
,均應更正為「趙瑞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