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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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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4月20日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340,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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