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啟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4月20日本院104年度
重訴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340,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