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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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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EONG WEIXIONG(張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 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 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0,872元,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 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105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由送 達代收人收受),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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