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啟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SINJIA RTE SOLUTION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EONG WEIXIONG(張偉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年
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甚明。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9,636元,
核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0,872元,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
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254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上開裁定業於105年5月30日送達上訴人(由
送
達代收人收受),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等情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
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