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信昌
被 告 展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
聲請對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一)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5,112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00,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908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