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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被   告 展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展通精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5,11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9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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