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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原   告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昌 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 被   告 展通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奕岑 訴訟代理人 劉義隆 訴訟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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