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展
被 告 遠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60頁)。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154-155頁),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