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
張良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有價證券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請求逾下列股數部分為追加訴訟
,另由上訴審裁定
訴訟費用)。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73,290,600元
【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
=73,290,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985,560元,
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