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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       張良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有價證券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請求逾下列股數部分為追加訴訟 ,另由上訴審裁定訴訟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73,290,600元 【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股+380,000股) =73,290,6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85,5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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