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添財
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
被 告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在本
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