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
重訴字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
為美金488,088.9 元,本件起訴日104 年1 月13日之美金兌新臺
幣賣出現金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2.012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15,624,702元【計算式:488,088.9 ×32.012=15,624
,7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24,316 元
,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