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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 重訴字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為美金488,088.9 元,本件起訴日104 年1 月13日之美金兌新臺 幣賣出現金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2.012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為15,624,702元【計算式:488,088.9 ×32.012=15,624 ,7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4,31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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