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添財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
價額為美金559,000 元及港幣56,675元,本件起訴日104 年1 月
13日之美金及港幣兌新臺幣賣出現金匯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32.012元、4.146 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8,129,683元
【計算式:(559,000 ×32.012)+(56,675×4.146 )=18,1
29,6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57,316
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