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美金559,000 元及港幣56,675元,本件起訴日104 年1 月 13日之美金及港幣兌新臺幣賣出現金匯率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32.012元、4.146 元,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18,129,683元 【計算式:(559,000 ×32.012)+(56,675×4.146 )=18,1 29,68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7,3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